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98,鳳保險簡,3,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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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保險簡字第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係以被告詹良鴻、丁○○為被告請求連帶賠償損害,嗣於98年2 月11日具狀撤回被告詹良鴻部分,被告詹良鴻經本院送達撤回狀(98年2 月20日寄存送達,回執見本院卷第42頁)迄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已逾10日並未表示異議,參諸前揭規定,該部分依法視為同意撤回,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再為論斷,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公司汽車保險單第1576FX501521號承保訴外人蕭孟真所有車號ZT-6525 號自小客車,於民國(下同)97年1 月2 日停放在高雄縣鳳山市○○里○○路與文豐街口遭被告丁○○竊走,嗣在高雄縣大樹鄉因駕駛不慎至前揭原告承保車輛受有損害,經勘查該車身多處受損且重要零件均失竊,內裝遭惡意破壞,經估價修復金額為281,142 元超逾保單承保金額25萬元,已無修復價值而報廢。

原告遂依汽車竊盜損失險賠付訴外人200,250 元,並就上開車輛進行殘值拍賣得45,000元扣除車輛保管及拖吊費用5,000 元,餘款4 萬元已沖回原告公司帳戶,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0,2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伊記起來這台車子了,沒有錢可以賠償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業據提出①與其陳述相符之理賠計算書、報廢證明書、估價單、系爭自小客車受損照片83張(見本院97年度雄保險檢調字第73號卷第5 頁至第25頁)、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原告公司收存款憑條、保管及拖吊費用收據、報廢車輛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第10頁、第17頁至第19頁)為證,②復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98年2 月12日高縣鳳警偵字第0980001372號函覆本院稱「有關查明被害人蕭育穎報案車輛失竊案之偵查結果:被害人於97年1 月2 日凌晨1 時40分許,向本分局五甲派出所報案車輛失竊,於97年1 月5 日15十40分許,由仁武分局大樹分駐所在高雄縣大樹鄉○○村○○○路382 號前尋獲;

於97年1 月10日向旗山監理站報廢停用」等詞,並函附車輛失竊相關資料6 張在卷(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9頁);

③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97 年 度交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緝字第980 、981 號、97年度偵字第2614號起訴書及被告丁○○刑事前案紀錄表暨在監在押紀錄表相符(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39頁);

④並經被告丁○○到庭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自屬有據。

㈡原告所代位請求賠償者係所承保車輛失竊受損,因該車輛已無修復價值而報廢,原告自得請求因此所生損害,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賠付訴外人之200,250 元扣除殘值拍賣所得4 萬5 千元及加計因被告侵權行為所增加之車輛保管及拖吊費用5000元之160,2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98年3 月17日被告當庭簽收,見本院97年度雄保險簡調字第73號卷第4頁)之翌日即98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假執行部分:㈠本件原告勝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雖未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之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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