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98,鳳小,209,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20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準備如附件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附件:
原告應準備事項:
㈠提出證據證明系爭鳳山市○○段293 之37地號新建住宅工程業已經水電接通(台電派員現場施工畢)之事實。
被告應準備事項:
㈠既於96年4月10日領得使用執照,為何仍稱水電尚未接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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