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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29號
原 告 甲○○
6樓之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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