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56號
原 告 瀛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