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98,鳳補,57,2009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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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5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90 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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