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74號
原 告 前贏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格黎詩丹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75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