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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8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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