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98,鳳訴,1,2009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訴字第1號
原 告 保昇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核定為新臺幣2,8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6,345元,尚欠新臺幣12,3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樂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