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碧瑤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19號給付管理費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6 日上午9 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2樓調解室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林仕興
調解 委員 劉水明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仟參佰貳拾元整,給付方式: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於每月二十八日各給付聲請人參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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