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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29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
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
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劉國偉
調解委員 張隆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捌仟元整,給付方式: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於每月一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國偉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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