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58號損害賠償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2樓調解室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林仕興
調解委員 林有長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到場人詳如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前將其所有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市○○街286 號3 樓房屋之浴室及房間附近地板內之私有熱水管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前給付完畢。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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