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神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鵬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81號給付工程款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25日上午9 時3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2樓調解室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林仕興
調解 委員 劉水明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整,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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