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88號清償債務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2 日下午3 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王居玲
調解 委員 許燦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元整,給付方式:共分四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五日給付壹拾萬元、第二期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給付貳萬元、第三期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給付貳萬元、第四期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五日給付貳萬元。
上開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王居玲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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