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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236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2,300 元,原告主張遭占用之土地面積為42.9平方公尺,則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98,670元(計算式:2,300×42.9=98,67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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