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兼丙○○○ 甲○○○
之繼承人
聲請人兼丙○○○ 辛○○○
之繼承人
聲請人兼丙○○○ 己○○
之繼承人
聲請人兼丙○○○ 乙○○
之繼承人
聲請人兼丙○○○ 戊○○
之繼承人
聲請人兼丙○○○ 丁○○
之繼承人並兼上五
人之代理人
相對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調字第72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9 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2 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王居玲
調解 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兼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 庚○○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共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整(包含強制險及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12號刑事簡易判決主文所諭知之貳拾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前由相對人委託保險公司直接匯入聲請人六人之個別帳戶(即各匯入每位聲請人參拾萬元)。
二、聲請人願自上開金額全部收受完畢後,同意具狀撤回對相對人之刑事上訴(本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161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王居玲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