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99,鳳小,1078,2011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10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雷孟書
被 告 吳文雄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南縣新市鄉○○街39巷2弄12號,業據原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且依原告所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U-LIFE契約書」第20條亦記載:「本借款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南銀行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即當事人間亦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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