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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09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李芳明
複代理人 陳月英
被 告 蕭宗碩
被 告 蕭宗倫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馬宜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蕭正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蕭正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叁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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