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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錦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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