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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182號
原 告 河濱富貴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豐滿
訴訟代理人 劉松森
被 告 邱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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