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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1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卓淑惠
李宏順
被 告 陳燕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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