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99,鳳小,945,2011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9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楊文弼
郭又菘
雷孟書
被 告 潘靜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徦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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