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99,鳳小,968,2011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96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洪瑞煌
被 告 邱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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