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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996號
上 訴 人 韓巧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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