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美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97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