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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462號
原 告 蔡心玲
被 告 莊陳月桃
兼訴訟代理人 莊敏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 月20日上午11時46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陳報系爭土地清除地上雜物後之現場照片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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