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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678號
原 告 王志宏
被 告 周廣來
蔡怡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 月27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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