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1,鳳小,708,2012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7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瑞賢
被 告 陳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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