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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80號
原 告 梁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簡銘欽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3,666 元【計算式:4,978 元×16.53平方公尺+1,500元×720.92平方公尺=1,163,6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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