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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90號
原 告 鄭立鴻
本件原告鄭立鴻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鋐錕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6,3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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