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1,鳳補,607,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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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0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登州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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