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3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被 告 蔡賢傑
被 告 林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