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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周陳貴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詹澄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李燕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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