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2,鳳簡,667,201405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66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陳慧珊
被 告 廖婞羽
廖龔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理由欄關於「陳江美雲」之記載,應更正為「廖龔麗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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