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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760號
原 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訴訟代理人 曾彥森
被 告 環嶸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課
被 告 宏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昌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被 告 鍾尚易
謝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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