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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703號
原 告 仟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贈慧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訓練所高雄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胡秀琴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福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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