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77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張勤竣
被 告 張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上午12時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 中關於「 」記載,應更正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邱秋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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