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2,鳳簡,771,201405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77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張勤竣
被 告 張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103年3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聲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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