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義雄
相 對 人 希望城市彩虹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建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系爭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明相對人占用系爭土地範圍面積為何(約略估計即可,計算單位為平方公尺),另敘明請求本件租金之數額為何,以資核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暨其應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