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3,鳳簡,74,201405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74號
上訴人即被告 呂振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香銖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3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因上訴人僅繳納其中之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其餘之上訴裁判費3,96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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