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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樁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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