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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訴字第4號
原 告 平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冠吉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被 告 廖純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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