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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蕭秀月
相 對 人 李黃梅鳳
相 對 人 林魯善
相 對 人 張美雀
相 對 人 郭景良
相 對 人 黃艷卿
相 對 人 殷辰慧
相 對 人 黃陳富
相 對 人 黃梅珠
相 對 人 朱楊碧霞
相 對 人 孫楊品
相 對 人 楊福泰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查聲請人請求分割高雄市大社區鹽埕段292 、294、295 、285 、287 、289 及291 地號土地,就285 地號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6,110 元【計算式:(面積)1016.11 ㎡×5,000 元/ ㎡(公告現值)×1/5 (聲請人權利範圍)=1,016,110 元】,就287 地號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542,520 元【計算式:(面積)542.52㎡×5,000 元/ ㎡(公告現值)×1/5 (聲請人權利範圍)=542,520 元】,就289 地號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329,850 元【計算式:(面積)329.85㎡×5,000 元/ ㎡(公告現值)×1/5(聲請人權利範圍)=329,850 元】,就291 地號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40,220元【計算式:(面積)40.22 ㎡×5,000元/ ㎡(公告現值)×1/5 (聲請人權利範圍)=40,220元】,就295 地號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3,144,300元【計算式:(面積)23,144.30 ㎡×5,000 元/ ㎡(公告現值)×1/5 (聲請人權利範圍)=23,144,300元】,就292 地號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1,591,320 元【計算式:(面積)1,591.32㎡×5,000 元/ ㎡(公告現值)×1/5 (聲請人權利範圍)=1,591,320 元】,就294 地號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4,281,580 元【計算式:(面積)4,291.58㎡×5,000 元/ ㎡(公告現值)×1/5 (聲請人權利範圍)=4,291,58 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元(計算式:1,016,11 0元+542,520 元+329,850 元+40,220元+23,144,300元+1,591,320 元+1,591,320 元=28,255,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費用5,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並提出具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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