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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張文豐
相 對 人 劉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相對人劉金生就相對人張文豐所有如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2 年2 月18日高雄市仁武地政事務所仁登字第013720號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即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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