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3,鳳小,300,2014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30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楊善琛
被 告 黃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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