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3,鳳小,327,2014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32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莊士弘
李姿蓉
被 告 郭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