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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曾進財
訴訟代理人 曾方雪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巧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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