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3,鳳簡,284,2014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28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被 告 洪寬齡(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
洪淇鈺(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
兼前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美華(即洪新富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1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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