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邱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宗富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房屋稅籍資料、房屋交易市值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