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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邱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宗富、穆琳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4,3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1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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