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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陸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賜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土地登記謄本等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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